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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通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稿件来源:利通区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10-19 00:00:00

各乡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党组织:

  《利通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处理办法》已经利通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

利通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利通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防止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利通区纪委监委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非在编人员)。各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借调、抽调及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人员,机关退(离)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以及《利通区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利通区纪检监察干部十项禁令(试行)》等利通区纪委监委各项要求,不得打听来信来访情况,打听、

  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不得请托本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成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办事。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打听来信来访情况:

  (一)打听、过问信访举报人信息、信访举报内容等情况的(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沟通有关情况的除外);

  (二)其他经组织认定为打听来信来访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

  (一)打听、过问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各环节的拟办意见、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涉案人员、证据材料、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审议讨论、领导批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等情况的(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沟通有关情况的除外);

  (二)在巡察、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中打听情况的(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沟通有关情况的除外);

  (三)为监督对象或者涉案人员打招呼、说情、送钱送物等,请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

  (四)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为监督对象或者涉案人员打招呼、说情、送钱送物等,请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

  (五)协助、介绍、邀请、安排监督对象或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利害关系人、其他密切关系人,与从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工作的人员,私自联系、见面、接触或传递有关材料信息的;

  (六)越级越权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干扰正常工作的;

  (七)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干扰正常工作的;

  (八)帮助监督对象或涉案人员分析情况、 出谋划策、规避监督、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

  (九)违规打听、过问审查调查组人员组成及家庭情况的;

  (十)其他经组织认定为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请托违规办事:

  (一)对招投标施加影响,为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打招呼,提供便利的;

  (二)为他人工作安排、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表彰评选等事项打招呼,谋求关照的:    (三)协调批办各类许可等事项,或名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政策,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

  (四)协调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或名为咨询进展情况,

  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对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施加影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六)其他经组织认定为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受请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拒绝,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如实填写《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情况报告备案表》(以下简称《报告备案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按照对请托人的干部监督权限,于3日内将《报告备案表》报送办公室(干部监督室)。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于3日内直接向办公室(干部监督室)报告备案。

  遇有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备案的,可先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日内完成报备。

  第八条办公室(干部监督室)应当对《报告备案表》反映的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梳理,提出甄别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处置。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根据有关党纪党规,以及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中纪厅(2019]18号)予以处理。

  受请托的机关工作人员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受请托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压瞒不报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如实报告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追责。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遇本机关以外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本办法报备。

  各乡镇纪委工作人员,遇有利通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本办法向利通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干部监督)报备。

  第十一条利通区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情况报告备案表

附件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情况报告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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