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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利通区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公告

稿件来源:利通区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5-14 17:35:31

  为切实履行纪委监委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职责,方便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经研究,以公告方式发布纪检监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3类问题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问题。

  二、黑恶势力“保护伞”14种情形

  1、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参与黑恶势力

  犯罪的。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黑

  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

  分红,徇私舞弊等行为。

  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插手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司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施加影响、设置障碍;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拖延处理,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滋生蔓延。

  5、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6、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或者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7、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

  8、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9、违反有关规定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

  10、违反有关规定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滋生坐大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权、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11、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包庇、放纵、袒护“村霸”,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2、在民生领域、扶贫领域等方面,利用手中权力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强占掠夺,用“软暴力”等恶势力欺压群众。

  13、违反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14、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形。

  三、举报方式及渠道

  1、举报电话:12388

  2、信函地址:利通区纪委监委信访室

  3、来访地址:利通区朝阳东街131号地区大院4号楼111室

  4、举报网站:https://ningxia.12388.gov.cn/wuzhongshi/litongqu/

  5、邮政编码:751100

  特此公告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吴忠市利通区监察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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